编者按:秸秆禁限烧是基于生态保护、人体健康、交通安全等多方面考量的重要举措,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永定区发布了秸秆禁限烧的相关通告,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微观永定》推出【政策“秸”读】专栏,为您深入解读秸秆禁限烧政策的相关内容。今天推出第四期《秸秆焚烧有哪些程序?》
一、申请流程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二、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限烧区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游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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