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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治旅·普法课堂丨@旅行社:定好的行程,擅自更改?那可不行!

作者: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来源:永定 发布日期:2024-09-20 08:27:25


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第九章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旅游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哪些行为不能有?违反本法规定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永定融媒推出【铁腕治旅·普法课堂】专栏,旨在进一步提升旅游从业者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今天推出第六期《@旅行社:定好的行程,擅自更改?那可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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