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第九章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旅游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哪些行为不能有?违反本法规定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永定融媒推出【铁腕治旅·普法课堂】专栏,旨在进一步提升旅游从业者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今天推出第五期《@旅行社通过组织“低价团”获取不正当利益,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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