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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当事人电话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被罚

作者:曾珊珊 来源:桑植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22 08:50:44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陈家河人民法庭依法对一名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罚款五百元。

据悉,陈家河人民法庭受理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法庭工作人员及时电话通知蔡某,并向其表明身份,遭到了蔡某辱骂。其后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蔡某,蔡某均在电话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言语极其粗俗恶劣,态度非常蛮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法官对其侮辱、谩骂法院工作人员及拒不配合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训诫,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强制措施。面对惩戒,蔡某后悔不已,写下悔过书向法庭工作人员道歉,并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配合法院工作的义务,在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理性表达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肩负捍卫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随意辱骂、威胁及以其他方法攻击执行职务的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严重损害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必受严惩!

审核:胡钢 周云呈

文稿:曾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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