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燃放区域划定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永定街道、崇文街道、大庸桥街道、南庄坪街道全行政区域。
2.官黎坪街道(除仙人溪村以外区域)、西溪坪街道(三岔隧道以北)、阳湖坪街道(除禾家山村以外区域)、后坪街道(边岩社区以东区域)、枫香岗街道(所有社区及龙盘岗村)、沙堤街道(所有社区)。
3.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景区、山林、茶叶基地等重点防火区;
(7)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官黎坪街道(仙人溪村)、西溪坪街道(三岔隧道以南)、阳湖坪街道(禾家山村)、后坪街道(边岩社区以西区域)、枫香岗街道(青鱼潭村、石牌村、玉泉山村)、沙堤街道(所有行政村)。
(三)规范燃放区域
永定区内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区域。
规范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确保安全燃放的同时应遵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大气污染防治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由执法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永定中心城区及其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暂不新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许可审批。
五、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违规燃放、销售、运输运载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首位有效举报人可获以下奖励:
1.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元。受理单位区城管局,举报电话8597959。
2.对于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经核实后,按《张家界市永定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张定应急〔2022〕5号)文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所举报案件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1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受理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523000。
3.对于违规运输运载的,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受理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举报电话:区交通运输局(8222370)、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8233344)。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张定政通〔202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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