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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检察:深入社区矫正教育 提升检察监督实效

作者:李源卿 王海燕 来源: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4-03-18 15: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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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3月12日上午,桑植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符婷、刑事执行检察室检察官王海燕一行前往县司法局,对百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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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中教育学习环节,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冯协强对社区矫正管理对象进行现场点名、训操,并就相关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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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符婷对在矫人员进行了点验、训诫并开展谈话教育,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应摆正位置、端正态度、服从监管、积极改造,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反思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并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是桑植县检察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具体举措。今后,该院将继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互联互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开展,为平安桑植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

被裁定假释的人员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

检察机关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履行哪些检察监督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主要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

具体而言,即是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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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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